关于第70764927号“咪咪其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咪咪其邻 70764927

阅读:188976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叽蛋联萌(广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70764927号“咪咪其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55527号“米其林”商标、第19099098号“米其林”商标、第…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叽蛋联萌(广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70764927号“咪咪其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55527号“米其林”商标、第19099098号“米其林”商标、第41938432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6167649号“MICHE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具有利用申请人及他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另,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注册,已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不具有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受保护记录;公司简介;相关报道;历年世界500强公司名单摘录;商标注册相关资料;审计报告;相关宣传材料;广告费用支出情况;相关裁定;排行榜;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在先权利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43类汽车旅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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