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43235号“MAGGI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GGIFT 68243235

阅读:120011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特奥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琅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68243235号“MAGG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MAGGIFT”商标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外…

  申请人:蒙特奥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琅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68243235号“MAGG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MAGGIFT”商标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了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其并非出于实际经营所需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行为故意。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AGGIFT”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产品在亚马逊平台展示页面、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抄袭品牌介绍、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5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94件商标,其中92件商标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申请注册,涉及第3、6、8、9、11、12、14、17、18、20、21、24、25、26、30、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我局曾在商评字【2024】第267132号关于第68262793号“BILOBAN”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求,具有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行为故意及摹仿他人商标、利用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对该商标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局胜诉。另查明,被申请人20余件商标被不同案外人提起异议申请,我局均对其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虽然提交了“MAGGIFT”产品在亚马逊平台的销售截图,但仍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灯;电炊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里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实际经营所需,且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亚马逊平台上他人在售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我局曾在异议案件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多次认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以对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商标设计来源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求,具有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行为故意及摹仿他人商标、利用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本文《关于第68243235号“MAGGI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GGIFT 682432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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