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狮雄(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56224921号“观云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关公坊”商标、第6041599号“关公坊”商标、第5595159号“关公坊”商标、第5012877号“关公”商标、第6041598号“关公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申请人对驰名商标“关公”、“关公坊”的摹仿、抄袭。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核心企业的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判决;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申请人背景材料证明复印件;批复复印件;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相关报道;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补正,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观云长”与“关云长”的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相同,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关云长”。“关云长”指向东汉末年名将关羽,关羽去世后,民间尊为关公,清朝雍正时期尊为武圣。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所指对象相同,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核心企业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权,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其核心企业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