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坏龙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6101号“BD ADVANCING THE WORLD OF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766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0年10月08日至2023年10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全球化医疗技术公司。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华投资公司之一,申请人在中国使用和销售冠以复审商标的商品是通过该关联公司进行的。申请人提供了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及光盘):
1、产品照片及外包装照片;
2、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的采购商品订单、供货协议;
3、海运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发票;
4、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5、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他人签的经销协议、授权书;
6、采购订单、销售发票、入库单;
7、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和二级以及次级经销商之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发票、出库单和入库单等;
8、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末级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的相关交易文件,发票等;
9、申请人声誉证书;
10、申请人关联商标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15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化学和诊断制剂、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15日,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化学和诊断制剂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作为复审商标的注册人,默示许可自己投资成立的公司--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系业界常态,此种默示许可使用只要是出于复审商标注册人真实之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可。其次,结合申请人证据1、3-8中的产品外包装图片、授权书、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报关单、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从境外进口了接种培养液、药敏接种培养液、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6色)商品,上述商品进口后销售给了中国大陆地区的多家经销商,其中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6色)商品销售给经销商后又通过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进行了销售。再次,考虑到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接种培养液、药敏接种培养液、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6色)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鉴于接种培养液、药敏接种培养液、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6色)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临床或医用化学、生物和诊断试剂以及预制培养基;用于流式细胞术的医用化学试剂”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另鉴于“医用化学和诊断制剂;医药制剂;诊断用测试工具箱;预充药物的注射器;预充药物(即止痛药、止吐药、抗组胺、盐水和肝素)的注射器;用于传染病检测的医疗诊断分析;包含预充了生理盐水或肝素化生理盐水的注射器以及消毒酒精棉片的医药箱;医用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包含检测疾病(包括癌症和HPV)用医学诊断试剂的医用检测试剂盒;医用分子检测试剂;用于检测和鉴定传染病的医疗诊断分子检测;用于细菌实验室培养的载体;即抗菌皂;外科擦洗溶液;用于鉴别微生物的临床或医学实验室体外诊断制剂;主要由嗜酸乳杆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的混合培养物组成的肠道疾病口服治疗用药物制剂;广谱杀菌;包含抗菌溶液以及用于涂抹抗菌溶液的医用液体涂药器”商品与“临床或医用化学、生物和诊断试剂以及预制培养基;用于流式细胞术的医用化学试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抗菌导管贴布;消毒湿巾;医用敷料;消毒湿纸巾;外科消毒用品;医用聚维酮碘棉签和消毒片;消毒棉签”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抗菌导管贴布;消毒湿巾;医用敷料;消毒湿纸巾;外科消毒用品;医用聚维酮碘棉签和消毒片;消毒棉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医用化学和诊断制剂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