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66591号“爱彼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彼兔 72066591

阅读:103717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婷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2066591号“爱彼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900432号“爱居兔 HTOO”商标、第30865936号“爱居兔 EICHI TOO…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婷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2066591号“爱彼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900432号“爱居兔 HTOO”商标、第30865936号“爱居兔 EICHI TOO”商标、第27155615号“爱居兔 KIDS EICHITOO”商标、第19300132号“爱居兔 EICHTOO”商标、第8153712号“爱居兔 EIT S TOO 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爱居兔”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必然知道引证商标的存在,其恶意摹仿引证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且有类似案例已维权成功。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爱居兔”的介绍材料、品牌授权书、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在电商平台上的使用资料、产品照片、门头照片、推广视频、监播广告、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发票、关联公司的年度报告、媒体报道等)、荣誉证书、域名注册资料、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及维权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在第24类“布;毛织品;织物;装饰织品;毡;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浴巾;婴儿床防撞围(床用织品);床单和枕套”商品上,专用期至2033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音、形、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浴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难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三,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再或者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或(八)项之规定。

  第四,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形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最后,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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