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78483号“南海楼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海楼邦及图 69478483

阅读:163877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拓丰涂料厂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9478483号“南海楼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第17391317号“楼邦建…

  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拓丰涂料厂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9478483号“南海楼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第17391317号“楼邦建筑材料LOU BANG JIAN ZHU CAI LIAO及图”商标、第18424607号“楼邦LOU BANG及图”商标、第31594027号“楼邦LOU BANG”商标、第30629242号“楼邦固砂宝”商标、第64474559号“楼邦建材LOU BANG JIAN CAI”商标、第65478996号“楼邦建材LOU BANG JIAN CAI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知名品牌近似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恶意申请之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楼邦”商标的摹仿,请求将引证商标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四、争议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申请人“楼邦”系列品牌,或者误认为与被申请人的品牌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楼邦”商号权,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登记的美术作品版权、产品包装著作权。六、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楼邦”品牌的存在,但其仍然注册了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021)京行终10058号案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原所有人身份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经营场所及研发设备清单;申请人近年销售证据、区域代理合同、网络销售截图、部分门店信息及图片;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申请人商品检测报告、发票;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4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清漆;防腐蚀剂;木材涂料(油漆)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裁定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一、六、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六、七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七仅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当中,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对引证商标一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再评述。

  三、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楼邦楼邦 建楼就帮”等美术作品,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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