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86504号“贤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贤友 68586504

阅读:112370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梓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兴文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8586504号“贤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量出…

  申请人:赵梓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兴文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8586504号“贤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量出售中,其并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饼干等商品上,于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为程序性条款,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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