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雪影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鑫豪泰仪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52129940号“鑫豪泰 X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网络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调压阀;液压阀;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仅2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本案中,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仅2件,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