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群英荟萃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61077147号“招职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1470538号“招才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02595号“招才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及打印页):
1、“招才猫直聘”官方APP介绍;
2、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及在先类似案件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7月6日第194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孝感树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无线内容传送用计算机软件;文件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5年2月6日转让至孝感市孝南区群英荟萃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内容及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招职猫”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无线内容传送用计算机软件;文件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