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20480号“威佛玛 Wefor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佛玛 Weforma 13920480

阅读:141160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佛玛阻尼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欧洛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03094号《关于第13920480号“威佛玛 Wefor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行…

  申请人:威佛玛阻尼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欧洛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03094号《关于第13920480号“威佛玛 Wefor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行初43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就争议商标的注册及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Weforma/威佛玛”商标以及与化工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克劳斯玛菲公司字号相近的“KRAUSSE”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有抄袭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余意见与商评字[2024]第0000103094号无效宣告裁定意见一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3920480号“威佛玛 Wefor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佛玛 Weforma 139204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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