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2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49911号“PLX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且其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3061288号图形商标、第15592696号“LIGH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