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03807号“三元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指向关系,且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761565号“三元”商标构成合法权利基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67276号“三元康养”商标、第59842158号“三元食品 SA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第79967276号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在先第761565号商标注册信息;《类似服务和服务区分表》(2023 版);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基因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临床试验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基因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临床试验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基因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