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智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92939号“智由 Ze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10805号“智由驿站”商标、第13052808号“智由购”商标、第54406158号“智由家”商标、第49458594号“ZEAYOU及图”商标、第50075030号“Zeeyoo”商标、第29204653号“智铀科技”商标、第19500077号“知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8219号“智邮及图”商标、第12387374号“智油网 爱上智油 I3Z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5年1月13日;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9月6日;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9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七、八专用权期满已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