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瑞通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3632号“R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7244号、第83572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被决定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经审查程序在“气动阀门”等商品上已获准初步审定,即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TV”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文字“PTV”、“RTV”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气动阀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气动阀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