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07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04102号“爱上宝宝家 社区早教托育中心 LOVE BABY HOM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3218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149号图形商标、第66541954号图形商标、第12813063号“ASIMOM A及图”商标、第3627714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765547号图形商标、第3398720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4767号图形商标、第16556611号图形商标、第65101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或驳回复审案件中,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资质证书、获奖证书、广告宣传资料、产品销售资料、审计报告、申请人名下“llano”商标的申请情况及使用情况、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共同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十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