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迪新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30016号“库迪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库迪”商标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01456号“小库迪”商标、第82180353号“库迪动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予以驳回,如未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该商标将不会对本案申请商标构成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页关于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公司网站页关于申请人精选原料、产品系列、商业业态的介绍、申请人公司网站页关于申请人联营合作的介绍、引证商标二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库迪咖啡”与引证商标一“小库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赞助”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