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品惠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69673号“中藏香熏ZHONGZANGXIANGX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12603号“中藏石油”商标、第33926810号“中藏茶局”商标、第47053257号“中藏石油 CTAPC及图”商标、第23142846号“中藏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