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亚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19616号“开心至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词语“开心至上”构成,易被识别为日常宣传用语,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