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美奢锐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擎智秉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53326号“METC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80037号“METAERA”商标、第57403075号“里游互娱及图”商标、第18229888号“OUV ONLINE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爱企查含义;企业内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