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绍琴
委托代理人:郑州留白印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53364号“红炉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31175号“红炉季 HONGLUJI”商标、第74169784号“红炉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其显著特征也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巩固与提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红炉四季”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