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86308号“OneForm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neForma及图 45686308

阅读:153149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文思海辉全球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686308号“OneFo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919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0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文思海辉全球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686308号“OneFo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919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官网截图、网络宣传、APP介绍及后台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45686308号第9类“ONEFORM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市场调查表明,在过去连续三年内于中国各地的销售市场,被申请人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上在相关行业及领域。并且,在各种公共传播渠道也不存在针对复审商标于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而进行广告和宣传报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存在质疑。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

  2、网页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首创、独创的核心标识,自被申请人注册以来一直处于运营使用状态,并经过被申请人多年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据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上海昇迪凡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介绍、官网截图;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ONEFORMA”的主要介绍;

  4、被申请人在中外申请的“ONEFORMA”系列商标情况;

  5、“OneForma”APP、官方网站介绍及“OneForma”平台注册和使用详情、改版报道;

  6、复审商标网站备案情况;

  7、《在OneForma注册为独立承包商(自由供应商)的条款和条件V2》及复审商标相关海报;

  8、消费者在“OneForma”平台上工作的收款回单;

  9、平台后台截取的部分用户人员管理页面及部分任务管理界面;

  10、“OneForma”平台后台在2024年11月22日显示的统计情况;

  11、“OneForma Community”微信公众号的展示和换名公告、相关公众号的宣传报道;

  12、“OneForma”微博内介绍及相关报道;

  13、相关决定书;

  14、媒体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形式),经审查,包含于上述证据内容,不再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文思海辉北美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0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文思海辉全球解决方案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 2030年12月06日。

  2、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宣传材料、网站备案情况、“OneForma”APP及平台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上述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5686308号“OneForm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neForma及图 456863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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