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灵山县泽丰农产品冷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34801号“钦农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3356号“钦农”商标被撤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1631号图形商标、第15702963号“依硒园WWW.YIXIY.C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