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志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布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85382号“梦幻熙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927249号“梦幻西游”商标、第35311864号“梦幻西游”商标、第23293934号“梦幻西游”商标、第16383504号“梦幻西游”商标、第14823145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同或近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