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M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96922号“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557号“SM”商标、第10111872号“SUPERMALLS SM”商标、第31209295号“SM”商标、第31209304号“SM PRIME”商标、第10113479号“SM”商标、第31224346号“SM SUPERMALLS”商标、第31211791号“SM SHOEMART”商标、第10113478号“SHOEMART SM”商标、第31227521号“SM MALLS”商标、第10113471号“MALLS SM”商标、第10113487号“SM PRIME”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人所有,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