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695960号“恩菲溯碳系统ENFI 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恩菲溯碳系统ENFI 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及图 82695960

阅读:91764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95960号“恩菲溯碳系统ENFI 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申请商标仅保留“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软件设计和开发…

  申请人: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95960号“恩菲溯碳系统ENFI 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申请商标仅保留“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软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制作或维护”三项服务,以与实际服务内容高度一致。“溯碳系统”及“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与申请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相对应,申请人声明放弃“溯碳系统”及英文“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截屏、所获荣誉、宣传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服务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主张放弃“溯碳系统”“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地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相关情况,仍会对申请商标“溯碳系统”“CARBON TRACEABILITY SYSTEM”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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