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60871号“天天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鲜 82460871

阅读:172674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贵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鸿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0871号“天天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81593号“天天一鲜竹筒酒”商标、第59695828号“天天小鱼羊”商标、第59688354号“天天…

  申请人:章贵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鸿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0871号“天天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81593号“天天一鲜竹筒酒”商标、第59695828号“天天小鱼羊”商标、第59688354号“天天小鲜”商标、第13441450号“天天尚鲜及图”商标、第60165915号“天天鲜”商标、第3614533号“Tiantianxian 天天鲜及图”商标、第30737115号“天天鲜到家及图”商标、第51467505号“天天鲜果园”商标、第79080786号“天天鲜花”商标、第67491517号“天天鲜花”商标、第82439225号“天天鲜超市”商标、第60450309号“天天鲜集汇”商标、第49406354号“天天鲜鲜花”商标、第63610914号“天天鲜鲜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

  2、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中;

  3、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近,已分别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属于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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