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ISTILLERIE TESSENDIER & FILS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6819号“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702122号“30PARK”商标、第14516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