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AINLAB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7991号“Noval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已经进行删减,将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缩减至放射治疗、放射外科和计算机辅助外科专业领域。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378804号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378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的“Novalis”和“Novalis Circle”商标与申请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已经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