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本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54520号“本来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2607号“本来造物 BEN LAI ZAO WU”商标、第10926036号“本来生活 www.benlai.com”商标、第14699616号“本来生活”商标、第14711192号“本来生活 benlai.com”商标、第16963801号“本来生鮮 BENLAI FRESH”商标、第7105039号“本来”商标、第16963743号“本来果坊 benlaiguofang.com”商标、第36896836号“本来设计”商标、第48167399号“本来”商标、第18940752号“本来公社”商标、第27255592号“本来味道”商标、第46537799号“本来便利”商标、第46520835号“本来市集 benlaishiji.com及图”商标、第46520832号“本来集市 benlaijishi.com”商标、第46642890号“本睐 BENLAI”商标、第16685860号“本来市集 benlaishiji.com及图”商标、第15202684号图形商标、第15373002号“博群科技 BOQU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2225840号“宾利莱 BENLILAI及图”商标、第16239935号图形商标、第21265352号“BITCOINNECT GROUP 比特通集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一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