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土秀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00165号“劲田9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213940号商标到期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79666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