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19235号“金信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信诺 80019235

阅读:115953 2025-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信诺财务会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9235号“金信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2241号“金信诺”商标、第33282641号“金信诺 KINGSIGNAL”商标、第7…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信诺财务会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9235号“金信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2241号“金信诺”商标、第33282641号“金信诺 KINGSIGNAL”商标、第77228480号“信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80019235号“金信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信诺 800192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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