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46282号“TBMPO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TBMPOY 72246282

阅读:90420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建芳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凹凸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黄连烧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75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申请超过100件商标,而且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很多是他人的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

  申请人:刘建芳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凹凸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黄连烧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75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申请超过100件商标,而且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很多是他人的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与原异议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三、“TBMPOY”是原异议人的自创主打品牌,在美国、日本和英国已经注册了“TBMPOY”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的“TBMPOY”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四、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上存在复制、抄袭原异议人商标意图。申请人大量申请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2、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BMP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TBMPO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VALPEAK”“FASHIONAZZLE”“PERAMB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751号裁定中“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的决定,予以认可。二、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具有独创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抄袭。三、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是基于企业发展而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不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意图。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正常合法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第9类、20类、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105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VALPEAK”、“FASHIONAZZLE”、“PERAMB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或者其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主张“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申请超过100件商标,而且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很多是他人的商标”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共申请注册有百余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VALPEAK”、“FASHIONAZZLE”、“PERAMB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五、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予以规制,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2246282号“TBMPO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TBMPOY 722462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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