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酒国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61971863号“晨义烧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44期《商标公告》。据此,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