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85592号“美可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可盈 58285592

阅读:101540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涛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4日对第58285592号“美可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639939号“美可丰”商标、第6105335号“美可辛”商标、第21804926号“美可久”商标、第212431…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涛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4日对第58285592号“美可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639939号“美可丰”商标、第6105335号“美可辛”商标、第21804926号“美可久”商标、第21243148号“美可优”商标、第8639936号“美可辛 ”商标、第8555274号“辛可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农资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并进行避让,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有攀附恶意。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公司资料及授权商标使用的资料;

  2、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推荐函、有关证明及公证认证资料;

  3、参与制定的标准资料;

  4、荣誉资料;

  5、产品图片;

  6、宣传资料;

  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8、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9、公益活动资料;

  10、维权资料;

  11、有关裁决书、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在第5类灭蝇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除杀菌剂外的灭蝇剂等商品上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5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三个汉字构成,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灭鼠剂;杀虫剂;杀昆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寻求救济途径。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灭鼠剂;杀虫剂;杀昆虫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8285592号“美可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可盈 582855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