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东方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对第70889198号“GAPORJEC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867085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604714号“GAP”商标、第1645392号“GAP”商标、第14289231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至四为服装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GAP”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材料、关联关系证明;
2、“GAP”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3、“GAP”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4、“GAP”商标宣传证据;
5、“GAP”系列商标受保护的证据;
6、GAP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额的持续增长情况;
7、GAP公司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8、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对GAP公司和“GAP”商标的报道和介绍;
9、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证明;
10、“GAP”品牌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及相关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12、类似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会计;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四的申请日及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相关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