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63947号“美嘉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嘉佑 70163947

阅读:114068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嘉佑美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70163947号“美嘉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知名的制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033462…

  申请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嘉佑美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70163947号“美嘉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知名的制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033462号“美嘉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美嘉素”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不是出于使用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会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资料;

  2、有关报道资料;

  3、百度百科资料、百度查询资料;

  4、产品图片、说明书、批准信息等;

  5、参展资料、活动资料;

  6、经销协议及发票、订单;

  7、相关行政裁决书;

  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21日的第1888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美嘉佑”组成,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美嘉素”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添加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未举证。其次,本案中,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70163947号“美嘉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嘉佑 701639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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