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热血武道会 67185644

阅读:74774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185644号“热血武道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185644号“热血武道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热血武道会”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产品测试”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86281号“热血”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86248号“热血”、第29728431号“热血传奇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85644号“热血武道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热血武道会 671856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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