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99566号“暖木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木屋 38699566

阅读:168412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暖屋托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38699566号“暖木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7988号“木屋及图”商标、第32074924号“木屋烧烤”商标、第38…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暖屋托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38699566号“暖木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7988号“木屋及图”商标、第32074924号“木屋烧烤”商标、第38555694号“木屋烧烤”商标、第11148349号“欢乐木屋”商标、第11148348号“天天木屋”商标、第44526370号“木屋干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知名商标“木屋烧烤”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和恶意性,若核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给申请人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木屋烧烤门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照片;纳税申报表;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所获奖项;相关案件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南建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05日申请注册,2020年02月07日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2021年02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河南暖屋托育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四、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木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于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8699566号“暖木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木屋 386995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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