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奇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26457553号“素趣SUQ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家用产品制造商,也是全球著名的日用消费品企业,“斯珂/SUQQU”为申请人子公司“株式会社佳丽宝化妆品”旗下的一个高级化妆品品牌,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第11106652号“SUQ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其注册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申请人权益。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亦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注册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打印件;媒体报道;淘宝网搜索结果;销售数据统计;销售合同及发票;“斯珂/SUQQU”品牌产品化妆品备案信息;获奖情况;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被申请人1688网店页面截屏;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商标申请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优瑞达日用品商行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卷睫毛夹商品上。2021年7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优瑞达日用品商行现名下商标15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亦申请注册了“树惠”、“树之惠”、“CUTI POL”、“ESPIE ROUGE”、“EYEBROWCOAT”等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SUQQU”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其文字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优瑞达日用品商行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亦申请注册了“树惠”、“树之惠”、“CUTI POL”、“ESPIE ROUGE”、“EYEBROWCOAT”等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