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妙剪 66548777

阅读:128415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掌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掌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548777号“妙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掌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掌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548777号“妙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34075号“微信秒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缺乏显著性。但“妙剪”非中文固有词汇,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秒剪”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48777号“妙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妙剪 665487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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