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虎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虎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第65306187号“美宜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宜佳”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57408号“美宜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宜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06187号“美宜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