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90456号“高科中实 GAOKEZHO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科中实 GAOKEZHONGSHI及图 82790456

阅读:83565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高科中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0456号“高科中实 GAOKEZHO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97109号、第1390399号、第1390400号、第…

  申请人:广州市高科中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0456号“高科中实 GAOKEZHO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97109号、第1390399号、第1390400号、第35434899号、第35450087号、第80974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高科中实”系列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极具独创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高科中实”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中实”,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文字“高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最终审理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对申请人的中止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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