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华伦帝智能艺术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思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5035号“FAROLI OVALE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3015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第77788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