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51557号“瑾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瑾汐 79151557

阅读:68585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冯哲时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1557号“瑾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3072号、第377993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

  申请人:西安冯哲时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1557号“瑾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3072号、第377993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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