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代田(武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是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01683号“厚胜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在我局审理期间,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代代田(武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9875号商标、第16736786号商标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11、194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