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78388号“TB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48787号商标、第68135141号商标、第27865740号商标、第50992576号商标、第29824640号商标、第36863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公司简介、“T-Block”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00、1949、1913、193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电模块、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电池箱、电池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模块、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电池箱、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