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869128号“达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8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洗衣剂;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浴液;抑菌洗手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