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西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3246号“西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649983号、第13353733号、第690694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放弃“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工商信息、相关决定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