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创仕德(广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源市海科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23591号“宝创仕德资本 V BETRUSTY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888577号、第58055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保险精算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金融票据交换;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风险评估服务;基金投资;共有基金;资本投资;融资服务;股票经纪服务;风险资本融资;支付退休金;证券交易行情;货币交易;账单支付服务;财政估算;抵押贷款;金融赞助;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独立且显著识别英文“V”与引证商标一“V”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