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63072号“SERES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1947号、第148214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拜耳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截图、媒体报道资料、网络店铺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金属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钉等其余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